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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的光安全性評價

作者:上海峰志 時間:2023-03-17 08:34:56瀏覽724 次

信息摘要:

ICH M3 (R2) 為藥物研發相關的光安全性評估實施時間提供了指導性意見:建議進行潛在光毒性的初步評價,必要時,應在大樣本受試者應用的臨床試驗(III期)開展前進行試驗評估。ICH S9也介紹了腫瘤藥物光安全性試驗的實施時間。但 ICH M3(R2)和 ICH S9均未提供有關試驗方案的具體信息。ICH S10 包括了進行光安全性試驗合理性和可能的評估方案內容的具體細節。

藥物的光安全性評價Photosafety Evalu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1.前言

1.1.目的

本指導原則的目的是為支持藥物臨床試驗或上市的光安全性評估推薦標準,促進技術要求的協調統一。其內容包括增加啟動光安全評價的因素以及與 ICH M3(R2)第14部分光安全性試驗結合考慮 (參考文獻 1)。本指導原則應減少各區域之間對光安全性評價技術要求出現實質性差異的可能性。

本指導原則分為幾個部分:第 2部分討論光安全性評價的考慮因素; 第3部分介紹目前的非臨床光安全性試驗方法,但不涉及具體的評價策略; 第4部分介紹臨床光安全性評估;第 5部分介紹如何利用第 2、3、4部分闡述的考慮因素和試驗方法,評估全身給藥或皮膚給藥途徑光安全性的策略。

根據 3R原則(減少/優化/替代),盡量減少動物的使用,應考慮采用非動物試驗的方法或以臨床試驗數據來評估光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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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背景

ICH M3 (R2) 為藥物研發相關的光安全性評估實施時間提供了指導性意見:建議進行潛在光毒性的初步評價,必要時,應在大樣本受試者應用的臨床試驗(III期)開展前進行試驗評估。ICH S9也介紹了腫瘤藥物光安全性試驗的實施時間。但 ICH M3(R2)和 ICH S9均未提供有關試驗方案的具體信息。ICH S10 包括了進行光安全性試驗合理性和可能的評估方案內容的具體細節。

1.3.范圍

本指導原則通常適用于新的藥物活性成分(APIs)、含新輔料的臨床皮膚用制劑(包括皮膚貼劑)和光動力治療產品。

因為體外試驗方法預測眼部光毒性的可靠性未知,而且沒有標準的體內試驗方法評估經眼給藥途徑的藥物光毒性(見注釋 1),所以沒有對經眼給藥途徑的藥物提供具體指導意見。

光動力治療藥物是基于光化學反應產生期望的藥理作用而開發,通常不需要增加光毒性評價,但需進行毒代動力學及組織分布評估,以期對患者作合適的風險管理。

本指導原則一般不適用于多肽、蛋白、抗體偶聯或寡聚核苷酸類藥物,也不適用于已上市產品成分,除非對 APIs 或輔料有新的安全性擔憂(如劑型由片劑改為外用膏劑)。

1.4.一般原則

藥物的光安全性評估是一個綜合的認知,同時包括對光化學特征、非臨床研究數據以及人體安全信息的評估,目的在于確定是否需要風險小化措施以預防人體不良事件的發生。

光安全性試驗評估應結合光毒性、光過敏性、光遺傳毒性、光致癌性四種不同的反應進行。當前的觀點認為開展光遺傳毒性(注釋 2)和光致癌性試驗(ICH M3(R2)注釋 6)對人用藥物沒有意義,因此本指導原則側重于光毒性和光過敏性,相關的定義如下:

光毒性(光刺激性):由光誘導的,組織對光反應化合物的急性反應。

光過敏性:藥物經光化學反應生成光產物(例如:蛋白加合物)導致的免疫反應。

光敏化偶爾作為描述光誘導組織反應的通用術語。但為了清晰地區分光過敏性和光毒性, 本指導原則不用“光敏化”。

如果一個化合物需要闡明其光毒性和/或光過敏性, 則應具有以下關鍵特征:

吸收光為自然光線(波長范圍為 290-700nm);

吸收紫外/可見光后產生活性物質;

在光暴露組織(如皮膚、眼睛等)有充分的分布;

如果一個化合物不滿足以上條件中的一個或多個,通常不具有直接的光毒性擔憂,但經由間接機制也可引起皮膚對光的敏感性增加。本指導原則列舉的試驗方法不能涵蓋的作用機制(同見 2.4節)。

2.光安全性評價的考慮因素

2.1.光化學性質

評估潛在光反應性的初步考慮因素是化合物在290~700nm 波長范圍內能否吸收光子。當化合物在290~700nm波長范圍內 (參考文獻3)的摩爾消光系數 (MEC)不高于 1000L/mol/cm時,認為該化合物不具有足夠的光反應性來產生直接的光毒性(詳見注釋3)。

光激活的分子可通過能量傳遞機制產生活性氧(ROS),包括超氧陰離子和單線態氧。即使光反應會產生其他分子(如光加合物或細胞毒性光產物),通常也會生成 ROS。因此,紫外可見光照射后生成的 ROS 可作為潛在光毒性的標志物。

光穩定性試驗(參考文獻 4)也可提示潛在光反應性,但不能檢測出的光反應化合物,而且僅光降解信息也不能說明藥物具有光毒性,因此,僅根據光穩定性試驗不能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的光安全性評價。光化學性質的評估應按照高質量科學標準進行,數據收集記錄隨時可用,或符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LP/GMP)。

2.2.組織分布/藥代動力學

在一定的光暴露時間內,組織內光反應化合物濃度是確定能否發生光毒性反應的關鍵藥代動力學參數。組織內光反應化合物濃度取決于多種因素,如血漿濃度、 組織灌流情況、從血管到組織間隙、細胞隔室之間的分布,組織內化合物的結合、滯留和蓄積情況。暴露的持續時間取決于由血漿和組

織半衰期反應出的清除率。總體上,這些參數界定了光反應化合物在組織內的平均滯留時間。

化合物在組織內的結合、滯留或蓄積對光毒性反應的發生不是關鍵因素。如果一個分子發生了充分的光反應,則其在達到的血漿或組織間隙濃度時可能會導致光毒性反應。然而,相比于半衰期和滯留時間較短或組織/血漿濃度比值較低的化合物,血漿半衰期較長、光暴露組織平均滯留時間較長或組織/血漿濃度比值較高的化合物更易導致光毒性反應的發生。而且化合物濃度維持在光化學反應濃度臨界值以上的時間越長,在人體發生光毒性的風險就越大。

雖然低于組織濃度閾值時,光毒性反應的風險弱化有其科學合理性,但目前并沒有界定化合物的通用閾值。基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根據人體實際或預期的組織藥物濃度以及結合以上因素,判斷不需要進一步的光安全性評價可能是合理的,如系統暴露水平很低的藥物,或血漿半衰期或組織滯留時間很短的藥物。

化合物與組織成分(如黑色素、角蛋白)的結合是導致組織滯留和/或蓄積的一種機制。盡管黑色素結合類藥物與黑色素結合可增加其組織濃度,但研究經驗表明僅根據這種結合機制不會提示存在光安全性擔憂。

在動物單劑量給藥的組織分布試驗中,通常根據給藥后多個時間點藥物濃度情況即可充分評估組織/血漿濃度比、組織滯留時間和潛在滯留/蓄積性。 應根據藥物的半衰期合理設置檢測時間點。

已經證實,如果化合物被可見光激活且在體內組織消除半衰期較長,則在用藥過程中如暴露于強光下會發生組織損傷。因此,對于那些可見光激活后具有體內光毒性或基于作用機制認為具有光毒性的化合物(如光動力治療藥物),需檢測體內組織分布和組織特定的半衰期。對于僅吸收紫外光或組織消除半衰期短的藥物,即使已知具有光反應性,不太可能存在體內組織光毒性風險。

2.3.代謝物

一般而言,因為通過代謝通常不會產生與母核明顯不同的生色基團,所以無需對代謝物進行單獨的光安全性評估。

2.4.藥理學特征

在很多情況下,藥物引起的光毒性源于其化學結構,而非藥理作用。但某些藥理作用(如免疫抑制、血紅素穩態異常)能增強光誘導反應的敏感性,如皮膚刺激性或紫外線誘導皮膚腫瘤的形成。這些間接機制沒有體現在本指導原則列舉的試驗策略,部分間接機制可通過其他非臨床藥理毒理試驗進行闡明和評價,其他間接機制相關的光毒性可能只有通過人用經驗才能發現。

3.非臨床光安全性試驗

3.1.一般考慮

嚴謹地選擇試驗條件,如同時考慮模型系統和相關的輻射光譜下的暴露量等,在非臨床光安全性試驗中很關鍵。理想的情況是,一個非臨床試驗應同時具有較高的靈敏性和特異性(即低假陰性率和低假陽性率)。因為陰性試驗結果通常不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光安全評價,所以非臨床光安全性試驗應具有高靈敏性,出現假陰性頻率低(即高陰性預測值),以支持本指導原則中的評價策略。現行的非臨床體外和體內試驗方法主要關注潛在光毒性的檢測,臨床光毒性的相關性并不確定。

在體外和體內試驗中,光照條件的選擇很重要。自然光是人類可能經常接觸的有廣泛光譜范圍的光源。然而對于日光沒有明確的界定,其取決于許多因素,如緯度、海拔、季節、日照時長和天氣情況。此外,人體皮膚對自然光的敏感性取決于許多個體因素(如皮膚類型,解剖部位和膚色曬黑狀態等)。許多機構定義了標準化的日光暴露條件,為評估日光模擬光源的適用性,應考慮這些標準(如,參考文獻5),輻照度及照射劑量應根據應用光譜的 UVA部分進行標準化。當前的體外和體內光毒性試驗,已成功應用劑量范圍為 5-20J/cm2的 UVA,與夏季正午時分、在溫帶地區海邊長時間戶外活動時的光照相當。在人體中由 UVB 引起的曬傷反應通常會限制日光的總暴露量,但在非臨床光毒性試驗中,UVB的量不應受到限制,但可降低(部分過濾),在不降低試驗靈敏度的情況下采用相關的 UVA劑量。UVB透入人體皮膚組織主要限于表皮,而 UVA 可到達毛細血管,所以對于全身用藥來說,UVA光化學活化的臨床相關性較 UVB更重要,而 UVB照射與應用于光暴露組織的局部用藥相關。

在研究方法中應清晰描述合適光源(光譜分布、輻照及其照度)的選擇和監測以及使用程序(如,參考文獻 6)。

3.2.采用化學分析的光化學反應

如果藥物研發者選擇評價光反應性,應在合適條件下采用藥物制劑進行方法學驗證以確證其靈敏性,其中一種方法是 ROS試驗(如..,參考文獻 7) , 數據顯示此方法靈敏度高,可直接預測體內的光毒性物質,但特異性低、假陽性率高。

在合適條件下開展的該試驗的陰性結果提示光毒性的可能性很低,試驗濃度為 200μM即可檢測出,而陽性結果(任何濃度時)則預示著需進行進一步評估。

3.3.體外光毒性試驗

建立了許多評估化學物潛在光毒性的體外方法,部分還沒有進行驗證,用于藥物檢測。部分試驗可用于檢測溶解在培養基中的化合物,根據溶解度情況,可適用于藥物活性成分或輔料。其他試驗可直接用于組織樣本表面,適用于檢測擬局部應用的制劑。

應用廣泛的體外試驗是 3T3 中性紅攝取光毒性試驗(3T3 NRU-PT),參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指導原則(參考文獻 6),目前認為是可溶性化合物合適的體外篩選方法。

雖然歐洲替代方法驗證中心(ECVAM) 的正式方法學驗證顯示該試驗靈敏度為 93%,特異性為 84%,但藥企內部的經驗數據顯示該方法的特異性很低。用于藥物的原始 OECD方案并未經專門驗證,因此已有人提出對原始 OECD方案進行一些修改, 以解決藥物檢測方法的低特異性(見注釋 4) ,以上的變更適用于藥物檢測。3T3 NRU-PT 的靈敏度較高,因此,如果一個化合物試驗結果為陰性,則人體光毒性的可能性會很低。但 3T3 NRU-PT試驗結果陽性不應作為可能具有臨床光毒性風險的標志,僅提示需要進一步的評估。

BALB/c 3T3 細胞系對 UVB敏感,初推薦的照射條件(參考文獻6)包括使用濾光片, 減弱320nm以下的光波長。

但可根據光源和所用的濾光片調整UVB與 UVA的比例,使該試驗能用以評估 UVB誘導的光毒性。 因為 UVB極少穿透表皮,所以 UVB 誘導的光毒性對于全身暴露的藥物幾乎不是問題,但與局部用藥的相關性較好,因此需對主要吸收UVB的局部用藥成分進行體外評價,可考慮采用變更照射條件(見上文)的 3T3 NRU-PT試驗,或選擇更好耐受 UVB的體外皮膚模型。

建立的含有角質層的人體皮膚模型可用于檢測各種類型的局部應用材料,包括從純化的化學物到終的臨床用制劑。目前建立的人體皮膚模型可檢測有或無光照條件下的細胞活性,而且經證實可檢出已知的人體急性皮膚光毒性物質,但其靈敏度低于體內人體皮膚試驗,如引起陽性反應的低濃度高于體內人體試驗,因此了解所選擇的任一試驗方法的敏感性很重要,如果適當而且可行,可根據情況相應調整試驗條件(如測試更高濃度的制劑,延長暴露時間等)。

至今沒有不考慮給藥途徑,專用于評價眼部光毒性的體外模型。即使根據 3T3 NRU-PT或人體皮膚模型試驗的陰性結果提示光毒性風險較低,但對眼部光毒性的預測價值仍不可知。

3.4.體內光安全性試驗和全身用藥

已有許多動物種屬,包括豚鼠、小鼠和大鼠,用于檢測化合物的全身用藥光毒性,雖尚未有標準的試驗設計,但好考慮以下因素。

動物種屬的選擇應考慮光照敏感性(如發生小紅斑的劑量)、耐熱性及對照物性能。盡管與有色皮膚相比,無色皮膚用于檢測光毒性更敏感,但有色和無色動物模型都可以用。然而對于可與黑色素明顯結合的 APIs(見 2.2節),如果無法確保靶組織有適當的暴露,則應考慮選擇有色皮膚動物模型。

如果開展體內光毒性研究,好在試驗方案設計前獲得化合物的藥代動力學信息,以確保在與 Tmax相近的合適時間點照射,并有助于選擇與預期臨床暴露相關的合適研究周期。如果沒有化合物的藥代動力學數據,應將收集藥代信息作為體內光毒性研究的內容。

雖然光毒性是典型的急性反應,但應慎重考慮設計體內試驗的研究期限。化合物重復給予后在相關光暴露組織的蓄積可能會增強光毒性反應,同樣,化合物每次給予后重復光照射也會因累積損傷增強光毒性反應。一般而言,采用臨床給藥途徑,選擇可行的或幾天的給藥期限較為合理,在給藥后 Tmax附近的時間點進行每天的單次或重復照射。

全身給藥的非臨床體內光毒性試驗劑量選擇應支持人體試驗,并為人體風險評估提供有價值的信息。試驗的高劑量應符合 ICH M3(R2)第 1.5節中的推薦建議。如果高劑量組結果為陰性,則不需進行較低劑量的試驗。但如果預期試驗結果為陽性, 則應考慮比較Cmax增加劑量組以支持基于 NOAEL 的風險評估。設置空白和非照射對照組有助于明確化合物相關的毒性,并且區分照射與非照射誘導的不良反應。如果動物可達到的大系統暴露量低于臨床暴露量,則用陰性結果預測人體風險的可靠性值得懷疑。

在低于引起紅斑的正常照射劑量,紅斑后水腫是化合物誘導光毒性敏感的早期癥狀。光毒性的反應類型因化合物而異,應評估任何確定的光毒性反應的劑量和時間依賴性,如果可能,應確定無毒性反應劑量(NOAEL)。設置額外的檢測指標(如,提示急性光刺激性的皮膚或淋巴結中早期炎癥標記物),可進一步為風險鑒定提供支持性信息。

如果動物全身給予的藥物吸收大于400nm波長光,則應采用詳細的組織病理學檢查評估視網膜光毒性。對于僅吸收小于 400nm波長光的化合物,因為角膜、晶狀體和玻璃體的穿透性限制了該波長不能到達成人的視網膜,則無需進行視網膜評估。

對于未經正式驗證的體內光毒性試驗,好應設置合適的化合物包括藥物作為對照進行充分觀察。為充分驗證所選擇的方法,對照品應包括人體光毒性化合物、代表不同化學類別和光毒性機制的化合物。在視網膜光毒性評估試驗,應選擇吸收可見光范圍(如波長大于400nm)的對照品。如果體內試驗已得到充分驗證,或被廣泛接受并在試驗室建立,則不需要同時設置陽性對照化合物。

對于全身給藥的化合物,人用后的光過敏反應少見,而且尚未有評估系統用藥化合物的非臨床光過敏性試驗模型,所以不建議進行光過敏性檢測。

3.5.體內光安全性試驗和皮膚用藥

用于研究全身用藥的主要推薦建議同樣適用于皮膚用藥,包括動物種屬選擇、研究周期以及光照條件。對于皮膚局部用藥,一般應用臨床制劑進行試驗。應盡可能采用臨床擬用條件,在給藥后的特定時間對暴露部位進行光照,基于受試制劑的特殊性質確定給藥和光照之間的時間間隔。基于相關終點指標(見 3.4 節)評估光毒性指征,并使用合適的對照品驗證試驗方法的靈敏性。皮膚給藥的光毒性研究一般無需評估藥物的系統暴露水平。

對于皮膚用藥,非臨床研究常結合急性光毒性(光刺激性)進行接觸性光過敏性評估。但這些試驗方法并未經正規驗證。因此,雖然認為這些研究中觀察到的急性光刺激性與人體相關,但不能確定其對人光過敏性的預測價值。從監管的角度,一般不推薦這種非臨床光過敏性試驗。

4.臨床光安全性評估

可選擇多種途徑收集人體試驗數據,如標準的臨床研究不良事件報告、專門的臨床光安全性試驗,其具體策略基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

5.評估策略

藥物研發者可選擇不同的光安全性評估策略。ICH M3(R2)建議,在門診患者入組前應基于受試物的光化學性質和藥理/化學類別,初步評估其潛在光毒性。推薦首先對紫外可見吸收光譜的特征進行評估,以避免進一步的光安全性評估。此外,需評估受試物在皮膚和眼的分布情況,以進一步獲知人體風險以及判斷是否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試驗。之后,必要時,應在受試物暴露于大樣本量患者的臨床試驗前(III期),進行潛在光毒性試驗評價(包括體外、體內或臨床試驗)。

圖 1列舉了可能的光毒性評價策略。該圖是基于本指導文件本節所述的策略制定。評估策略是靈活的,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取舍。

圖 1. 全身和皮膚給藥的可能的光毒性評估策略

* “否則”:數據不支持低的潛在光毒性,或未得到數據(未開展試驗/評價)。

# 一項良好進行的體內光毒性試驗的陰性結果的參考價值大于體外試驗的陽性結果。一項可靠的臨床光毒性評估表明無安全性擔憂的參考價值大于任一非臨床試驗陽性結果。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組織分布數據也可否定體外光毒性試驗的陽性結果。在美國,對于皮膚用藥,需對擬上市制劑進行專門的光毒性臨床試驗用于支持其上市申請。

$ 臨床評價包括標準的臨床研究不良事件報告、專門的臨床光安全性試驗。(與第 4 節保持一致)

§ 皮膚產品的光毒性評估無需考慮組織分布。

5.1.全身給藥藥物的技術要求

5.1.1.潛在光毒性評估

如果受試物的 MEC 不高于 1000L/mol/cm(波長在290~700nm),不建議進行光安全性試驗,而且預測不會對人體有直接光毒性。但應關注經間接機制發生的光毒性(如偽卟啉癥或卟啉癥),盡管少見仍會發生。對于 MEC 不低于1000L/mol/cm 的化合物,如果藥物研發者選擇開展一種光反應性試驗,若得到陰性結果,可支持不需進一步光安全性評估的決策(見 3.2節),否則需開展非臨床和/或臨床光安全性評估。應對已有相關化學類別的化合物光毒性數據進行評價,以提示可采用的試驗方法。

5.1.2.光毒性試驗評估

根據 3R 原則,為減少動物的使用,通常在開展動物試驗前考慮一種經驗證的體外試驗方法(如,見指令2010/63/EU)。如果藥物研發者選擇一種體外方法,則 3T3 NRU-PT 是目前應用廣泛的試驗,而且在很多情況下用于光毒性的初步檢測。3T3 NRU-PT 的高靈敏性使其陰性結果具有較好的預測性,陰性結果通常可作為無光毒性的充分證據,這種情況下,不建議進行進一步的光安全性試驗,而且可預測對人體不存在直接的光毒性。

在某些情況下(如溶解性差的化合物),可能不適宜采用體外試驗初步評估光毒性,此時應考慮進行動物體內或人體試驗評估。或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如果有藥物的分布數據,則可支持無需進行進一步光安全性評估的決策(見 2.2節)。

如果體外光毒性試驗結果陽性,則需要開展動物體內光毒性試驗,以評估體外試驗確定的潛在光毒性與體內試驗結果的相關性。或基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如果藥物的分布數據提示其體內光毒性風險很低,則無需進行進一步光安全性評估(見 2.2 節)。另外一種選擇是,可在臨床試驗過程中評估光安全性風險,或臨床試驗期間采取避光措施。一項合適的動物體內或人體光毒性試驗陰性結果的參考價值大于陽性結果的體外試驗,且該情況下不建議進行進一步的試驗,并可預測對人體不存在直接的光毒性。

某些情況下,體內動物試驗結果陽性提示的風險程度,可在基于 NOEAL 的風險評估中有所減弱,并通常考慮與Cmax的比較情況,否則需進行臨床評估。在所用情況下,如果一項可靠的臨床光毒性評估充分提示無相關擔憂,則其參考價值大于非臨床陽性結果的提示價值。

后續開展的光化學反應試驗(如 ROS 試驗)的陰性結果不能否定體外光毒性試驗的陽性結果。

如已開展動物或臨床光毒性試驗,則無需再開展光化學反應或體外光毒性試驗。

5.2.皮膚給藥藥物的技術要求

5.2.1.潛在光毒性評估

如果活性成分和輔料的 MEC 不高于 1000L/mol/cm(波長在 290~700nm),不建議進行進一步的光安全性試驗,而且預測不會對人體有直接的光毒性。對于 MEC 不低于1000L/mol/cm 的化合物,光反應試驗(如 ROS 試驗)結果陰性可支持無需進行進一步光安全性評價的決策(注釋 5除外)。如需進一步評估,應對已有相關化學類別的化合物光毒性數據進行評估,以提示可采用的試驗方法。

組織分布不是皮膚給藥光毒性的考慮因素,皮膚給藥直接用于皮膚,因此除非用于通常不暴露于光的部位,一般認為藥物存在于光暴露組織。

5.2.2.光毒性及光過敏性試驗評估

只要具有合適的檢測條件(如試驗濃度不受低溶解度的限制,可提供相關 UVB劑量),3T3 NRU-PT可單獨用于評估 APIs 及任何新輔料的潛在光毒性。如在體外未鑒定出任何光毒性成分,則認為該臨床制劑的潛在光毒性很低。

不能僅用 3T3 NRU-PT評價影響潛在光毒性反應的臨床制劑的某些性質(如皮膚滲透,胞內攝取),因此仍有必要確認采用臨床制劑得到的整體陰性結果,和/或臨床試驗期間進行監測。

建立的人體皮膚模型可用于評估臨床制劑的潛在光毒性。在合適的試驗條件下(見 3.3 節),如果建立的人體皮膚模型試驗結果陰性,則認為制劑的直接潛在光毒性很低,此時通常不建議進行進一步的光毒性試驗(注釋 5 除外)。

如果無法進行合適的體外試驗,則可開展臨床制劑的體內光毒性試驗。如果開展的體內動物光毒性研究結果陰性,可充分說明該制劑無直接光毒性,則不建議進一步的光毒性試驗(注釋 5除外)。 或者可臨床試驗中評估其潛在光毒性。

對于 MEC 高于 1000L/mol/cm(290~700nm)的 APIs 或新輔料的皮膚用產品,除光毒性試驗外通常需進行光過敏性評估。由于非臨床光過敏性試驗的預測性未知,通常使用擬上市制劑進行臨床評估,并在 III期臨床試驗期間進行。

臨床皮膚貼劑的光安全性評價可參照上述臨床皮膚制劑的技術要求,對于透皮貼劑,皮膚及全身用藥的技術要求均可適用。此外,在整體風險評估時應考慮臨床用法(如推薦使用的皮膚部位、用藥期限)和貼劑基質的性質(如不透過 UV和可見光)。

6.注釋

注釋 1. 對于在 相關波長有吸收 、 MEC高于1000L/mol/cm 的經眼給藥(如滴眼、眼內注射)的化合物,應根據光毒性評估的一般原則進行潛在光毒性評價。整體評估時應考慮藥物在眼中的生物分布及眼的光學性質,以及有關該化合物或相關化學類別化合物的任何可用信息。

因為只有波長大于 400nm的光可到達成人的眼后部,因此對于僅在波長低于 400nm有吸收、 并進行晶狀體后眼內注射(例玻璃體內)的化合物,其視網膜光毒性的擔憂較低,但 10 歲以下兒童的晶狀體不能完全防護波長低于 400nm 的光

注釋 2.不推薦光遺傳毒性作為標準光安全性試驗程序的一部分。過去,一些區域性指導原則(如 CPMP/SWP/398/01)推薦開展光遺傳性試驗,優先采用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光染色體畸變試驗(染色體畸變或微核試驗)。但自 CPMP/SWP指導原則頒布以來,以上模型的使用經驗顯示其過于敏感,有報道稱出現光染色體畸變假陽性(參考文獻 8),而且光遺傳毒性數據相關意義的闡釋與臨床增強 UV介導皮膚癌的相關性仍不清楚。

注釋 3.確定 MEC的標準化條件至關重要。根據分析要求(如溶解能力、 UV-可見光透光度)和生理相關性(如 pH7.4緩沖液)選擇合適的溶劑,推薦甲醇作為溶劑,并用于支持 1000L/mol/cm 的 MEC 閾值(參考文獻 3)。測量紫外-可見光譜時,應考慮潛在的局限性(如,由于高濃度或低溶解度,包括緩慢沉淀造成的偽影)。如果分子的生色基團對pH敏感(如酚結構,芳香胺,羧酸等),在 pH7.4 緩沖液條件下獲得的光譜可增加有關吸收光譜形狀和MECs差異的有效信息。如果在甲醇和 pH 調節條件下測定存在明顯差異,則1000L/mol/cm的MEC閾值不能用于排除進一步的光安全性評估。

注釋 4.如 OECD TG432 所述,制藥公司的一項調查顯示3T3 NRU-PT試驗中產生了高比例的陽性結果(約50%),其中大部分與動物或人體光毒性反應無關(參考文獻 9)。藥物回顧性數據顯示,大測試濃度從 1000μg/mL 降低至100μg/mL 是合理的(參考文獻 10)。達到該閾值未見任何明顯細胞毒性(照射下)的化合物,認為無相關光毒性。此外,根據 OECD TG 432,歸為“可能具有光毒性”(即光刺激因子(PIF)值介于 2~5或平均光效應 (MPE) 值介于 0.10~0.15)一類的全身用藥的毒理學相關性是值得懷疑的,該類化合物通常不需進行進一步的光安全性評價。對于 PIF 值介于 2~5且在沒有照射的情況下不能確定 IC50的化合物,重要的是檢查采用 MPE 計算該化合物不被歸類為陽性,即,MPE 小于0.15。

全身用藥藥物僅在體外濃度高于人體光暴露組織可到達濃度的許多倍時 3T3 NRU-PT結果陽性,基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并與監管部門協商,可以認為人體光毒性的風險較低,不需進行進一步的體內試驗。

注釋 5.在美國,對于皮膚用藥,需對擬上市制劑(APIs與賦形劑)進行專門的光毒性(光刺激性)臨床試驗用于支持其上市申請。

7.術語

3T3 NRU-PT:體外 3T3中性紅攝取光毒性試驗。

評估:在本文件中,評估是對可用信息的評價,并不總意味開展額外的試驗。

生色基團:吸收可見光或紫外光的分子子結構。

皮膚用藥:用于皮膚局部的藥物。

直接光毒性:藥物或輔料吸收光誘導的光毒性。

間接光毒性:由藥物或輔料引起的細胞、生化或生理變化導致的光毒性,與藥物或輔料的光化學反應性無關(如血紅素穩態異常)。

輻照度:某一指定表面上單位面積所接受的紫外或可見光強度,以 W/m2 or mW/cm2為單位。

照射:受試物或對象暴露于紫外線或可見光照射的過程。

MEC:摩爾消光系數(也稱摩爾吸光系數)反映分子對特定波長光的吸收能力(通常表示為L/mol/cm),并受溶劑等因素的影響。

MPE:平均光效應,是 3T3 NRU-PT試驗的結果,MPE基于比較完整的濃度-反應曲線得到(見 OECD TG 432)。

NOAEL:未見不良反應劑量。

OECD TG: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試驗指導原則。

門診病人研究:受試人群不局限于臨床研究地點的臨床研究。

光產物:光化學反應產生的新化合物或結構。

光反應性:化合物吸收光后與其他分子反應的性質。

PIF:光刺激因子,是 3T3 NRU-PT試驗的結果,通過比較有無光照下的 IC50值得到。

ROS:活性氧,包括超氧陰離子和單線態氧。

全身用藥:給藥后會產生系統暴露的藥物。

UVA:紫外線 A(波長介于 320~400nm)。

UVB:紫外線 B(波長介于 280~320nm,日光中波長介于 290~320nm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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