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環境紫外線安全風險評估
現場紫外光測量和評估調查可幫助您履行《 2010年工作法規控制的人造光輻射》中規定的義務,并確保在組織內安全使用紫外光。
典型的紫外線測量和評估調查包括:
紫外光譜輸出的測量。
在距紫外線光源適當距離的180 nm – 400 nm光譜范圍內,測量紫外線的有效輻照度(Eeff),具體取決于zui接近的人員以及未受保護的皮膚和眼睛的zui大允許暴露時間的計算。
在距紫外線光源適當距離的情況下,在315 nm – 400 nm光譜范圍內測量UV-A光輻照度(EUV-A),這取決于任何人zui接近的距離并計算不受保護的眼睛的zui大允許曝光時間。
相關人員的個人紫外線照射時間的數據收集。
觀察和記錄當前的控制措施,包括操作前檢查,安全工作規范和危害意識培訓。
將計算出的zui大紫外線暴露時間與實際個人暴露時間進行比較,并結合當前的控制措施,確定是否符合《 2010年工作法規中的人造光輻射控制》。
建議在必要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調查結果均在報告中進行了詳細說明,旨在為負責暴露于使用過的光源的紫外線照射下的人們的健康和安全的人員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a)根據《管理條例》附表1規定的一般預防原則,確定其職責和可能的義務,以修訂現有風險評估并實施《 2010年工作中的人工光輻射控制條例》下的其他控制措施和安全工作做法。 《 1999年工作中的健康與安全條例》。
或者
(b)根據《健康與安全管理》附表1所列的一般預防原則,根據《 2010年工作中的人工光輻射控制條例》進行適當和充分的風險評估,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并制定安全的工作實踐在《 1999年工作條例》中。
預計那些負責審議報告內容和確定適當行動的人員將參加我們的風險評估和個人紫外線照射控制培訓班。
本報告僅涉及對未保護的眼睛和皮膚造成潛在健康危害的風險,以免暴露于所評估光源發出的紫外線,不涵蓋任何其他相關危害。
《 2010年工作法規中的人造光輻射控制》于2010年4月27日生效。歐洲物理代理商(人造光輻射2006/25 / EC)指令(AORD)。這納入了法定的紫外線暴露極限值。它規定了保護工人免受工作期間暴露于或可能因暴露于人造紫外線引起的健康和安全風險的zui低要求。此外,它規定,在人員受到人造光源發出的紫外線的情況下,雇主必須確定個人的紫外線暴露水平,并將其與暴露極限值進行比較,以評估風險和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不得將工人暴露在暴露極限值以上,并應提供特定的信息和培訓。
如果個人的紫外線暴露水平低于暴露極限值,則對于大多數人來說,該風險被認為是低的,并且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進行了充分控制。
如果個人的紫外線暴露量超過暴露極限值,則將構成違法行為,必須采取額外的控制措施,以將暴露降低到低于暴露極限值。
暴露極限值設定為一個水平,低于該水平,可以認為幾乎個人都可以反復暴露而對健康沒有不利影響。有些人可能會異常敏銳,暴露于光敏劑,無晶狀體(已摘除眼鏡且未用人工晶狀體代替)或假晶狀體(已將晶狀體替換為不吸收紫外線的人工眼內鏡),在這種情況下,極限值可能無法提供足夠的保護。
每天8小時內適用于所測量和評估的UV光源的UV暴露極限值如下:
對于未保護的皮膚和眼睛,在180 nm – 400 nm光譜區域(UV-A,UV-B和UV-C)中,zui大允許有效輻射暴露于UV光= 30 J / m 2 eff
未經保護的眼睛在315 nm – 400 nm(UV-A)光譜區域內zui大允許的紫外線輻射暴露= 10,000 J / m 2
暴露極限值是根據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準則得出的,該準則基于8小時工作日,并考慮了每天24小時光照/黑暗周期,在此之后,細胞修復可在曝光已終止。
因此,在連續暴露時間超過8小時的情況下,例如10-12小時的連續班次甚至兩次班次,都需要特別注意。特別注意的一個例子是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PPE),該設備應將個人紫外線暴露水平降至零。
值班人員有必要限制個人的紫外線照射量,以確保不受保護的皮膚和眼睛每天的暴露極限值不超過8小時。